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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近70歲的嚴先生(化名)一直熱衷書畫篆刻,曾經是一家主營工藝美術作品的公司的負責人系統傢俱。前年他出了本畫冊。但去年5月份,他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起訴他的正是當年一個老下屬文先生(化名),稱畫冊中有15幅作品是剽竊的。因為雙方各執一詞,法庭讓二人當庭作畫,並先後4次開庭。
  今年2月10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指出,嚴先生從事的專業領域為篆刻,並無山水畫作品。法庭雖然對嚴先生從事山水畫創作的能力表示懷疑,但目前的證據不能證明室內裝潢爭議畫作的作者是文先生,最終駁回了他的訴求。
  揚子竹北買房晚報記者 陳婧
  案件:老永慶房屋下屬狀告老領導,爭15幅畫署名權
  文先生一直喜歡作畫,並且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在多次畫展中獲獎。1990年被南京某公司聘為助理工藝美術師,當時公司的負責人是嚴先生。他介紹,自己從1995年每個月都會向公司交畫,總共交了千餘張。這些畫都有收條為證,記在一個小本子上。“一開始是嚴先生自己來取畫,後來是辦公室主任趙某某來取”。去年3月份,他從朋友那得知老領導舉辦畫展的事,但發現其中15幅竟然是自己創作的作品。文先生認為,老領導嚴先生沒經過自己同意,把自己作品的署名、題字、落款裁剪掉,署上嚴先生的名字,就是剽竊。他請求法院判嚴先生辦公室出租停止剽竊行為,賠償50萬損失,並登報道歉。
  庭審:法庭作畫供鑒定,老領導稱病未出庭
  文先生在起訴書中稱,嚴先生通過裁剪畫作上的署名題字,再寫上自己的名字來剽竊。他稱自己作畫所用的宣紙都有固定標準尺寸,比如四尺三開或四尺整張。但嚴先生“處理”後都少了4釐米到8釐米,但嚴先生回應,“國畫很講究構圖,裁剪任何一部分都會失去平衡,比如《雨後峽江》這張,裁去壓腳章,這塊墨就‘死’了”。他認為,這是常人都能看明白的,原告的觀點顯得很不專業。
  在法庭上,文先生還出示了15幅爭議畫作的部分原始創作稿。稱其中一幅《三峽圖》是爭議畫作《雨後峽江》的草圖。不過嚴先生的代理律師婁律師認為這張草圖的構圖與最終成品差異太大,完全看不出相似的影子。因為爭議畫作多已出售,兩人均無法提供。文先生當庭展示了幾幅他重新畫出來的作品。但嚴先生認為對比原作與仿作,構圖、用筆都有明顯差異。“單看這個《雨後峽江》,原作山崖樹叢畫得起伏、飽滿,而仿作用筆獃板”。文先生解釋,作畫和簽字相似,“今天寫的和明天寫的可能不同,但字架子是不變的”。
  法官提議二次開庭時,法庭臨時抽取有爭議的畫,雙方帶著繪畫工具在法庭上畫。法庭再請第三方專家前來鑒定,再結合其他證據確定畫的真正作者。9月6日,開庭後,合議庭決定雙方畫《雨後峽江》這幅山水畫。原作被置於審判席下方,文先生拿出畫紙和筆墨,開始現場創作。大約1個多小時以後,繪畫完成,被法庭封存,以供鑒定。
  不過,當天老領導嚴先生並未出庭,只是其代理律師出現。事後嚴先生告訴記者,他眼睛患有白內障,最近看不清,所以未能出庭。此外,他和律師也不太認可法庭現場作畫的方式,“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文先生提供證據。”
  判決
  目前證據不能證明畫者是原告
  南京中院經過先後4次開庭,多次取證,今年2月10日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從現有的證據分析,不能確認爭議的15幅山水畫作品是原告文先生創作。
  法院認為,從文先生的職稱及所發表的作品看,可以證明他有從事山水畫創作的能力。所屬公司收到畫後,給他出具的收條及其他證據,能證明他定期向公司交畫,但不能證明這15幅爭議畫作,就是當時上交的畫作。
  關於畫幅尺寸的爭議,法庭認為作者在裝裱時裁去部分也正常。而關於文先生出示的部分創作草圖,法庭認為,可以認定已經使用保存了一段時間,但無法證明寫生時間,寫生內容也的確與成稿不完全相同。
  法庭稱,從目前獲取的信息看,嚴先生從事的專業領域為篆刻,並無山水畫作品;除了爭議15幅畫作外,也沒再提供1幅山水畫,又不願到現場創作,所以對其從事山水畫創作的能力表示懷疑。但這也不能證明,15幅畫的作者就是文先生。  (原標題:老領導出版畫冊 下屬告他是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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